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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地黑土”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添加日期:2006年06月08日        总浏览次        作者:佚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寒地黑土”绿色物产的生产、经营,提高产品质量,维护“寒地黑土”绿色物产在国内外市场的信誉,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寒地黑土”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证明商标,用于证明“寒地黑土”绿色物产的特定品质。
  第三条   绥化寒地黑土绿色物产协会是“寒地黑土”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  申请使用“寒地黑土”证明商标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经绥化寒地黑土绿色物产协会审核批准。
           第二章  “寒地黑土”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五条  使用“寒地黑土”证明商标的产品的生产地域范围:东经125°~127°、北纬44°~49°的黑土地,北起黑龙江,南至辽宁盘锦市、西到内蒙古东部大兴安岭山地边缘,东达乌苏里江和图门江的寒地黑土区域,总面积101.85万平方公里。
  第六条  使用“寒地黑土”证明商标的产品品质特征是:具有寒地黑土绿色物产特有的营养品质、口感和外观特征,产自优良生态环境的天然、无污染、优质、营养、安全的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相关物产。
  第七条  使用“寒地黑土”证明商标的产品在加工过程中,必须达到绥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绥化寒地黑土绿色物产协会行业标准》中规定的加工标准。
         第三章  “寒地黑土”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
  第八条  申请使用“寒地黑土”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向绥化寒地黑土绿色物产协会递交《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九条  绥化寒地黑土绿色物产协会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在30天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
  1、绥化寒地黑土绿色物产协会派人对申请人的产品产地进行实地考察,并对产品进行检测。
  2、检测和综合审查后,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条  符合“寒地黑土”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应办理如下事宜:
  1、双方签定《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申请人领取《证明商标准用证》;
  3、申请人领取证明商标标识;
  4、申请人交纳证明商标标识使用和办证费。
  第十一条  申请人未获准使用“寒地黑土”证明商标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协会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裁定意见。
  第十二条  “寒地黑土”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3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向绥化寒地黑土绿色物产协会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该商标。
        第四章  “寒地黑土”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寒地黑土”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
  1、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该商标;
  2、使用“寒地黑土”证明商标进行产品和企业形象广告宣传;
  3、优先参加绥化寒地黑土绿色物产协会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招商引资、信息文化交流活动;
  第十四条  “寒地黑土”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义务:
  1、维护“寒地黑土”绿色物产特有的品质、质量和市场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2、接受协会对产品品质的不定期检测和商标使用的监督,支持质量检测、监督人员工作;
  3、“寒地黑土”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该证明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寒地黑土”证明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寒地黑土”证明商标标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寒地黑土”证明商标。
            第五章  “寒地黑土”证明商标的管理
  第十五条  绥化寒地黑土绿色物产协会是“寒地黑土”证明商标的管理机构,负责《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制订和实施,负责对使用证明商标的产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做好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测工作,并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
  第十六条  绥化寒地黑土绿色物产协会与“寒地黑土”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签定的许可使用合同,送交绥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
  第十七条  绥化寒地黑土绿色物产协会为保证“寒地黑土”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接受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的监督,同时也接受和处理使用“寒地黑土”证明商标产品消费者的投诉。
            第六章  “寒地黑土”证明商标的保护
  第十八条  “寒地黑土”证明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侵权行为,绥化寒地黑土绿色物产协会将组织收集证据材料,提供给相关部门,并对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十九条  对未经绥化寒地黑土绿色物产协会许可,擅自在产品包装上使用“寒地黑土”证明商标的,协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诉讼,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寒地黑土”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如违反本规则,绥化寒地黑土绿色物产协会有权收回其《证明商标准用证》和已领取的证明商标标识,终止与使用者的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要时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使用“寒地黑土”证明商标的具体管理费标准,由绥化寒地黑土绿色物产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寒地黑土”证明商标的管理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印制证明商标标识、检测产品、受理证明商标投诉、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和宣传证明商标等费用,以保障“寒地黑土”证明商标产品信誉,维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证明商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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